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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11-17 09:38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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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激发乡村教育自组织行为。
实现县中提升乃至城乡教育协同发展,不能改变乡村教育主体或当事人的属性与责权关系。教育主管部门要避免当“运动员”,乡村教育当事人的自组织行为,最终需要通过师生和学校的自主设计、实施、评估才能达成。
经验表明,一个系统内部每个人越能责权明晰、自主活动、交互合作、互惠互利,越能达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。教育也是如此,如果城乡教育协同发展的目标,需要行政命令一层接一层下达来完成,其结果未必高效。
发挥县域学校正常功能,是重构县域教育生态的前提。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,学校自产生以来,其功能不断完善。县域教育管理部门,要避免片面把学校当成行政部门的听差。城乡教育协同发展,不应是只有一个中心的一元状态,而是多方自主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。统筹推进城乡教育协同发展,乡村教育当事人的自组织行为不能缺席。县域教育主管部门应将自身的角色定位于“服务者”,这也是科学推进乡村教育振兴的现实诉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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